Posted on 2023-08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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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快今年底前,保人將會更早獲知債務人逾期狀況,避免爭議也強化保人權益。
依規定,銀行辦房貸、信貸者,若是足額擔保,禁止向借款人徵提保證人,目前徵提保人僅會發生在「不足額擔保」情況下,各銀行除得向保證人宣告保證責任和範圍,保證人還得親簽「宣告書」。自2019年開始銀行辦理授信業務若以「最高限額保證」方式徵提連帶保證人時,保證人是就債權人與主債務人間所生一定範圍內的債務,預定最高限額,由保證人予以保證。對於未定期間的最高限額保證契約,保證人得依民法第754條規定,隨時通知銀行終止保證契約,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銀行後所發生的債務,不負保證責任,但對於保證契約終止前已經發生的債務,仍須負保證責任。保證人在幫人做保時,應已充分知悉需負擔的保證責任,例如最高保證限額新台幣3000萬元,銀行授信給企業1000萬元,保證人的保證契約債務則為1000萬元。但若是企業增加授信額度來到2000萬元,則保證人的保證契約債務也會來到2000萬元。避免過去案例發生,為一開始連帶保證人以為保證債務是1000萬元,後來忘記自己有此連帶保證契約,或是債務人提高借款額度並沒有通知連帶保證人,導致連帶保證人的保證債務激增卻不自知,容易引發糾紛。
另外當借款人逾期繳付本息一個月時,比起舊制只有在債務人遲繳三個月才通知保證人,新制在遲繳一個月後的30天內即通知保證人,除了能提早預防債務人跑路以外,更能避免保證人變成呆人的狀況。不過,若保人表示不須通知或銀行已向主、從債務人訴追者,也不用再通知。通知方式不再像是自2019年的舊制,都是採取書面資料通知,可由銀行與保證人約定,例如電話、語音、簡訊、書面或電子郵件等其他數位方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