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osted on 2023-08-04
分類:貸款知識
在一些貸款、租賃等協議中,保證人通常會被要求提供擔保,以確保債務得到償還,通常保證人必須是自願的,假如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時,保證人必須一起承擔責任,並承諾在必要時償還債務。通常會需要提供保證人的情況是借款人和銀行沒有往來紀錄、信用不良或配偶信用有瑕疵,就需要保證人來增加銀行、貸款公司願意核准的意願。
保證人的條件:1.需年滿18歲之中華民國國民2.有穩定的工作,提供薪轉、勞保、扣繳憑單,證明還款能力3.信用狀況良好,貸款及信用卡繳款正常4.職業及年資優於借款人。
保證人分為兩類,1.一般保證人: 一般保證人的責任是屬於補充性質,也就是「從債務」,如果主債務人還有債信能力,仍有工作、收入,或是名下有任何動產或不動產,銀行就不能跳過貸款人,直接向保證人求償,必須先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,扣繳薪資所得,或是法拍動產及不動產,如果仍有剩餘未償還債務時,才能向一般保證人要求償還債務,否則保證人可以行使「先訴抗辯權」2.連帶保證人: 連帶保證人與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來說,是相同清償債務的地位,保證人作為擔保等同於要負責,並沒有權利說不。當保證人對於之後要辦理貸款會有一些些影響,一般保證人,負擔的責任較輕且擔保金額不會占用貸款額度,只要選擇申貸的銀行與被保人不同,基本上影響較小。但若是連帶保證人,擔保金額算在自身名下且會占用貸款額度,所以貸款較不容易。貸款就是向銀行借錢,借的錢是要還的,建議保證人在擔保前,在當保證人之前需審慎思考自身是否有能力償還債務。

